欢迎你来到
当前位置:首页 > 人事行政 > 正文

加班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工资支付办法规定)

2023-12-04 15895 0 评论 人事行政


  

本文目录

  

  1.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2. 我国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是如何规定的
  3.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4. 员工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一、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辛苦付出劳动后,大家又是否知道加班费怎么计算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欢迎大家阅读!

  

(一)定义: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二)是否需要审批:无须审批,推定适用

  

存在三种加班,加班费计算公式如下:

  

1、平时(超过8小时)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150%

  

2、双休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300%

  

备注:双休日加班可由企业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1、《规定》第13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一)定义: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是否需要审批:须公司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适用岗位:生产任务不均衡,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岗位。

  

加班只有两种,分别为平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无双休日加班(因综合工时制连续工作连续休息,其中连续休息的时间必然包含双休日,故无双休日加班费说法)。

  

1、平时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周期内加班总时数×150%

  

周期内加班总时数=周期内根据员工考勤计算出的总工时-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其中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根据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周期,并参照标准工时制确定:

  

审批周期为“周”,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为40小时;

  

审批周期为“月”,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为20.83天×8小时/天;

  

审批周期为“季度”,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为20.83天×8小时/天×3个月;

  

审批周期为“年度”,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数为250天×8小时;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300%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94]503号)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一)定义:因员工机动作业无法按照标准工时制考勤管理(主要为销售外勤等岗位),或者员工能够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主要为高管、研发创作岗位等)所实行的工时制度。

  

(二)是否需要审批:须公司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适用岗位:高管、外勤、销售、市场、驾驶员、客户现场服务工程师等;

  

加班费只有一种,即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存在延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说法。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300%

  

(备注:部分地区如北京、天津等地不定时工时制亦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94]503号)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我国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是如何规定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2、(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工资支付办法规定)

  

3、(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4、(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而且,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是指在支付了正常工资之外另外支付的。

  

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包括:春节初一到初三,元旦一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在这10天里加班的职工应该享受日工资+日工资×3的节假日加薪。一般的日工资基数应为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餐费、交通费、书报费等),除以20.92天的有效工作日计算出的钱数。如果按一个人的月薪是1000元计算,实际算出的日工资应为47.8元,这样法定节假日加一天班的加班费应是47.8×3=143.4元,再加上一个47.8元就是该人应得的一天加班薪金。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四、员工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标准,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的计算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核算。

  

一、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款、第二款: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以区别2000年版,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法、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复制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