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你来到
当前位置:首页 > 人事行政 > 正文

根据某地区关于工人工资(根据某地区关于工人工资的规定)

2024-05-20 12090 0 评论 人事行政


  

本文目录

  

  1.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包括哪几项内容
  2. 国家对最低工人工资的休假的规定
  3.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工人工资的构成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包括哪几项内容

一、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这部分全国统一。

  

1、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这部分国家现在正在开始规范,目标在于达到按岗取酬,按业绩取酬。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三、津贴补贴:像职务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信费、防暑降温、独生子女、副食补贴等等;这部分因政策和资金的来源不同,有国家制定、省制定、行业制定、单位制定的,都可以归到这一类里。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尚未制定)

  

事业单位的工资按不同类别的岗位还分为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类三个序列。

  

1、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2、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事业多是政府职能所派生出来的具体事务,但它却不属于公共行政权力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也不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对于行政区划内的其他部门或个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它只能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向社会提供诸如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专业性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3、属于知识密集型组织: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4、经费来源的国产化: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由国家财政统一拨给各项事业经费,这是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的有一个基本特征。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日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但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在事业单位的经费中仍然占主导地位。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5、事业单位范围的广泛性:事业单位的范围涉及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部位和领域。其主体具有多元性,其规模具有宏大性。

  

1.服务性。这是事业单位最基本、最鲜明的特征。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2.公益性。公益性是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如教育、卫生、基础研究、市政管理等,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但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者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

  

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同时,有些事业单位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规定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3.知识密集性。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性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手段。虽然事业单位主要不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但由于其在科技文化领域的地位,对社会进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1、设立目的:设立事业单位是为了向社会提供某方面的公共服务。

  

2、履行职责:事业单位的职责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包括改善社会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等等。

  

3、运行方式:事业单位的运行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服务,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从而有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事业单位的运行成果主要体提供非物质形态产品之上,但提供非物质形态产品的单位不一定就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划分管理是我国特有的模式。

  

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企业单位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仲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

  

二、国家对最低工人工资的休假的规定

《法律中的节假日以及节假日上班的工资标准》法定休假日根据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规定,全国法定节假日共包括三类: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例如:《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关于“州庆”、“泼水节”的规定)

  

4、《放假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5、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休息日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具体每周休息一日,还是两日,是周六、周日休息,还是周一至周五的某两日或某一日休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实行的都是“双休”即,周六、周日休息的制度。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1、条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2、期限: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三条)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具体操作: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五条)

  

5、工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一般规定: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实践中,其他企业也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婚假一般为3天。

  

2、晚婚奖励假:根据各地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员工属于晚婚(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的,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正常婚假基础上,还可以享受晚婚奖励假。具体奖励天数不等,详见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二十天。

  

1、一般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施行)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晚育奖励假:关于晚育的年龄和晚育奖励的天数,国家均未做出统一的规定,实践中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执行(详见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条规定晚育年龄为: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4、护理假:护理假是由产期女职工的配偶享受的假期,但是,不是任何情形下男方都能享受护理假,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护理假未做明确规定,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基本是将护理假作为对女职工晚育或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规定的,具体天数各地规定不一。《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十六条规定:女方实行晚育的,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5、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出台),该规定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是指职工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规定》第五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规定》第六条)丧假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实践中,其他企业也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工资待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通知》第三条)社会活动假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病假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工资待遇: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第五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向单位申请,经单位批准的假期,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ps: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天/8小时。

  

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工人工资的构成

1、劳动力价值或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工资既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它们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

  

2、资本主义工资在资本主义经济中,雇佣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商品。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实质上就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货币转化形式。但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转化为工资,却掩盖了工人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之间的区分;工资表现为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这一假象,工人似乎得到了他的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的实质被掩盖起来了。马克思透过资本主义工资这一假象,科学地揭示了工资的本质,强调“工资不是它表面上呈现的那种东西,不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掩蔽形式”。资本主义工资尽管名目繁多,但其基本的形式只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计时工资是按工人的劳动时间支付的工资,如日工资、周工资、月工资等。计时工资受工资量、工作日长度和劳动强度这3个因素的影响,只有对这3个因素综合地加以考察,才能揭示资本家利用计时工资形式对雇佣工人剥削的实际程度。计件工资是根据工人完成的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支付的工资。计件工资是以计时工资为基础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计件工资是最适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工资形式。这是因为:①在实行计件工资时,资本家常常借产品质量问题克扣工人工资。②资本家往往以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为尺度,确定计件工资标准,加强对工人的剥削。③计件工资本身具有控制工人的劳动质量和强度的作用,可以节省资本家监督工人劳动的费用,而且某些产品还可以让家庭劳动者去完成,节省厂房、设备等方面的支出。④实行计件工资,可以更有效地利用技术设备,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资本家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⑤实行计件工资,拉大了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之间工资收入的差距,加剧工人之间的竞争,影响工人之间的团结。

  

3、在理解工资量的变化时,要区分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名义工资是指资本家用货币形式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又称作货币工资。实际工资是指工人用货币工资所能购买到的生活资料和取得的劳务的数量,它较确切地反映了工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在生活资料价格和劳务收费不变的情况下,名义工资的增长就表现为实际工资的提高;如果生活资料价格和劳务收费提高,以及赋税等等加重,那么,名义工资不变或略有提高时,实际工资就会呈现下降趋势。

  

4、社会主义工资社会主义工资是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劳动者的那部分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劳动者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工资不再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而是按劳分配的主要实现形式,体现着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根本利益一致的关系。社会主义工资的主要形式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在实行计时工资时,先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技术水平和劳动熟练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质的劳动有不同的工资等级;然后,再根据劳动者劳动时间的长短,支付相应等级的工资。因此,计时工资能大体反映劳动者劳动的质的差别和量的差别。机关、事业单位所实行的结构工资就属于计时工资。在实行计件工资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的质和量,有较为紧密的联系,在一定范围内,能比较充分地体现按劳分配的本质要求。企业一般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和劳动熟练程度,也有利于加强劳动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在企业推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对不能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确定应完成的定额,根据完成定额的情况支付工资。此外,还有奖金和各种津贴等。

  

5、在中国,构成工资总额的项目有:①标准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②加班加点工资。③各种奖金,如质量奖、节约奖、安全奖、发明创造奖和综合性奖等。④各种津贴,如地区津贴、夜班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交通补助等。⑤其他工资,如保留工资等。

  

6、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在工资分配上的差别应大体与人们的劳动差别相一致。技术高、劳动贡献大的职工,工资就应该高。必须反对工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不分技术高低,不看贡献大小,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必然会挫伤广大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工资问题是直接关系到生产发展和劳动者生活,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以及劳动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好工资问题,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某地区关于工人工资(根据某地区关于工人工资的规定)


复制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