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你来到
当前位置:首页 > 人事行政 > 正文

人力资源没有计件工资(人力资源没有计件工资怎么算)

2024-08-26 7817 0 评论 人事行政


  

本文目录

  

  1. 计件工资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2. 计件员工每月都做不到最低工资该怎么处理
  3. 计件工资单价下调违法吗
  4. 工资是人力资源部核算还是财务部核算

一、计件工资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拿计件工资,每晚加班十点半,没加班费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计件员工每月都做不到最低工资该怎么处理

1、第一:这种需要你按照公司制定的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如果没有相关制度请立马制定,如xx岗位每人每天应完成基本计件数xx件,若该员工在一个月内有xx天不达标,则在月末发放工资时给员工下达书面警告通知:若下个月依然不能达标可解除劳动合同;下一个月再不达标,ok,开除,且不给补偿金

  

2、第二:没有做到最低工资必须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否则涉嫌非法。

  

3、第三:合理设置计件工资标准,尽量减少低于标准额的单位价格,并按这个价格发放工资【很多普工不知道劳动法,不知道第二点,就算知道后,公司只要在他向工会提议,或者向公司提出异议时,再拖一步到仲裁,仲裁也只会要求你补足差额,而不支付额外补偿的(因为只有当劳动者能向仲裁提供他曾向公司提出支付差额的要求的证据,这种情形下才会支付额外赔偿),再补足差额就可以了】这个有点坏哈!说这一点是从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绩效管理与薪酬激励来说的。而且可行。从心理上说只有把差距拉大才能促使工人向最低标准,高标准奋斗!

  

三、计件工资单价下调违法吗

1、劳动工资问题存在异议的可以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公司的行为显然存在违法的情形,对你的劳动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当地街镇所设劳动监察中队或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这样才能更好的,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劳动权益。

  

2、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随意降低员工计件单价,工资额要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执行,计件工资乱改单价违法,未按合同来支付劳动报酬,是要给予劳动者赔偿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随意降低员工计件单价,工资额要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如果未按合同来支付劳动报酬,是要给予劳动者赔偿的,如果用人单位要降低计件单价,应该和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法重要的原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

  

3、(一)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侦查程序中的体现。比如公安机关

  

4、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就应当撤销案件。

  

5、(二)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环节的体现。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权就是无罪认定权,行使这项权利就是在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比如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的证据依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力资源没有计件工资(人力资源没有计件工资怎么算)

  

6、(三)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的体现。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正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再比如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出的证据不足,并且不能提交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7、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明确是哪种支付工资方式,如果是计件的话,应该明确了单价的,这样不能随便降的,如果要调整的话,要通过双方协商,协商一致以后补充协商结果附于劳动合同后才能生效。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拒绝,若因此而与单位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只请求支付工资差额。但劳动者需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资料才行。

  

8、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9、(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10、(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11、(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12、(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13、(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4、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工资是人力资源部核算还是财务部核算

一、算工资是人资部算还是财务算

  

1、在实际工作中,工资结算是归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的。以工业企业为例,由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全公司的薪资结算办法,其中包括那个单位是实行计件工资,那个部门实行计时工资,那个部门实行日工资,以及对超产、补贴、加班等如何处理,都有制定比较详细的方案。每月由其负责职工应付工资的计算和统计,并把工资发放明细表报给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实发工资的核算,这里包括在劳资部门报来的应发工资中作各种扣款:三金的扣款、职工个人借款、应由职工负担的房租水电费扣款,医药费扣款还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3、如果企业规模比较大,可以设一名专职的工资会计。

  

二、请问一下工资是按天算还是按月算

  

1、工资不是按30天算,也不是按31天算。工资收入的天数计算叫做月计薪天数,这个计薪天数是有一个明确的计算标准的。根据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每个企业都可以按照21.75天计算,也可以在21.75的基数上增加计算天数。

  

2、法律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工资到底应该是财务部门算还是人事部门算?有什么依据吗

  

可以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法》中没有规定应该由哪个部门核算工资,具体要根据每个公司的制度或工作流程的不同,核算工资的部门也是不同的。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中就包括有绩效管理与薪酬管理,都是与工资的具体核算相关的,而且人事部在某些大型正规企业中也会专门设置薪酬专员的岗位专门核算工资,一般小公司可能人员编制并不完善,有些财务人员会兼任做工资核算的工作。一般来说都是人事部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考勤核对等工作,制作完详细的工资表后再由财务部门进行复核以及最后的工资发放。


复制成功